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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03年度推展客家文化補助作業計畫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客家文化、客家語言、客家美食及產業、客家經濟等永續之發展,訂立本作業計畫。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臺南市政府登記立案之客屬人民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客家語言教育推廣客家藝術、民俗節慶、文化體驗活動客家文化傳承、宗教信仰客家美食、創意服飾等體驗,展現客家精神並富有創意與傳承意義之大型活動,以及其他與客家活動有關之事項。
四、經費補助原則及金額如下:
(一)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活動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同ㄧ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僅補助一次;同ㄧ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事項符合本要點之補助範圍者,其補助金額不受「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項新臺幣二萬元規定之限制。
(四)受補助對象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規範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府除撤銷補助及收回該補助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關、團體或個人停止補助ㄧ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其他衍生收入等,應辦理繳回。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受補助案件涉有補助財產項目者,受補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辦法供查核。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本府得視實際情形,採計畫完成後ㄧ次撥款或於計畫執行前、計畫執行中多次撥款。但採多次撥款者,受補助之團體應提交階段性成果報告。
(八)申請計畫以持續性規劃者為優先補助。
五、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一份。
(二)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緣起。
3.    計畫目標。
4.    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    計畫實施時間。
6.    計畫實施地點。
7.    計畫項目與內容。
8.    預期效益。
9.    經費概算表。
(三)計畫書之內容未依前款規定提出者,本府得訂定期限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 受理期間:
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補助計畫應於本年12月15日前執行完畢,並於12月31日前辦妥經費核銷相關事宜。
七、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二)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會補助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名各該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三)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須退還,申請者須備詳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親自至本會領回。
(四)補助經費俟奉核定後,另以書面通知。
八、補助經費之核銷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各補助經費之憑證處理除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下:
民間團體受部分補助且屬經常支出者,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以領據並檢附部分補助之證明文件辦理核銷,至活動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管十年,以供審計機關查核。
(二)受補助者於計畫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成果報告書籍、照片及光碟等相關資料,送請本府核銷、撥款,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
(三)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涉及所得稅扣繳事宜,應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辦理並負責。
九、各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覈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本府得撤銷補助經費。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府不負賠償之責。
(三)活動執行期間,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相關規定:
(一)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政府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資料,同意無償授權本府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三)受補助單位得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週知。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府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六)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