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注意事項
(一)設籍本區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區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
(二)請家屬先準備(1)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2)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明文件。
(三)意外死亡(如:自殺、他殺、車禍…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不予受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司法相驗)。
二、服務流程
(一)行政相驗服務: 請洽衛生所申辦電話,由值班(機)人員受理後連絡衛生所或值班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二)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會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將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
三、申辦電話
(06)256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