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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108年10月1日起每週二上午門診時段經掛號後協助提供「驗血糖服務」

本所108年10月1日起「驗血糖服務」僅於每週二上午門診時段經「掛號」後協助提供服務

參考法條:護理人員法第24條

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故測血糖服務應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請民眾於每週二上午08:30~11:30醫療門診時間,攜帶健保卡掛號

並繳交掛號費50元(本市市民具有低收入戶成員身分、本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本市65歲以上長者免收掛號費)及部分負擔50元,方可測量血糖。

 

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