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指定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內政部。
- 財政部。
- 經濟部。
- 交通部。
- 教育部。
- 本院環境保護署。
- 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本院農業委員會。
- 本院勞工委員會。
- 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本院體育委員會。
-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本院主計處。
- 本院人事行政局。
- 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第十七款委員非由中央機關兼任者,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高級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
五、本會幕僚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另為協助幕僚工作,強化幕僚功能,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執行秘書兼任。
六、本會為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並視需要,邀請諮詢顧問出席本會委員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諮詢顧問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諮詢顧問之聘任工作,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
七、本會委員、諮詢顧問、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