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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節慶暨大型活動期間場地周遭流動攤販管理執行要點

94年1月14日南市建市字第09441002970號函頒布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容觀瞻及交通順暢,特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節慶暨大型活動期間,對場地周遭之流動攤販管理,訂定本要點。
二、道路車道(快、慢車道)及人行道上重要出入口、人潮擁擠處違規設攤,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
三、公園內違規設攤,由建設局依臺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處理。
四、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之違規攤販,由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南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公告,並通報警察局依法取締。
五、本市節慶暨大型活動,主辦單位若規劃攤販區應加強管理並通知警察局,區外道路嚴禁違規設攤,警察局依法取締。
六、有關廣場部分由主辦單位劃設攤販專區集中管理並通知警察局,屬道路之廣場違規設攤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屬私人之廣場(攤販集中場)由建設局處理。
七、本市節慶暨大型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通知環保局及衛生局,依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執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