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修正施行後,循序擴大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範室內外禁菸場所範圍,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等。此外,衛生福利部也於112年11月15日公告施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