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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受贈禮品管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受贈禮品管理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29日
府新際字第1040612868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市長、副市長受贈之禮品,保障文物之市有財產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禮品,指市長、副市長接見來賓、進行訪問等活動所受贈之財物。


三、市長、副市長於任職期間受贈之禮品,應依下列程序移交及管理:
(一)禮品由本府業務機關(單位)收受者,由該業務機關(單位)填載移交單(如附表)陳交市長室或副市長室,及送交本府秘書處,並依其會核意見辦理禮品移交及管理。
(二)禮品由市長(室)、副市長(室)收受者,由本府秘書處填載移交單,並辦理禮品移交及管理。
(三)禮品由外國贈送者,本府業務機關(單位)於完成禮品移交程序後,應檢送移交單影本予本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存參。


四、本府秘書處管理之禮品,應定期編製目錄陳市長核閱,並依行政院訂頒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登帳事宜。


五、依本要點典藏之禮品,得於市府或其他適當場所開放展覽。